代書遺矚的法律效力

來源: 代書     發佈時間: 2008/7/22 下午 04:22:40    返回  打印
代書遺矚 在本人不識字、或無能力書寫、或不願親自書寫的情況下,可以由他人代寫遺囑。
《繼承法》第17條第3款規定:"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,由其中一人代書,註明年、月、日,並由代書人、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。"這是對代書遺囑的概括規定。
代書遺囑
在本人不識字、或無能力書寫、或不願親自書寫的情況下,可以由他人代寫遺囑。
《繼承法》第17條第3款規定:"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,由其中一人代書,註明年、月、日,並由代書人、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。"這是對代書遺囑的概括規定,其訂立的具體程序如下:
(1)遺囑人欲立遺囑時,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,並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。
(2)由立遺囑人口述,代書人作記錄。
(3)代書完畢,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,或者傳閱;並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後,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。之後,代書人應註明訂立遺囑的年、月、日和地點,並記明代書人姓名。
(4)最後,由遺囑人、代書人、見證人簽名。如遺囑人不會寫字,應以按手印代替,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人的姓名。
代書遺囑必須具備兩個以上見證人,年月日及代書人、遺囑人、其他見證人的簽名等要件,缺一不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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